甲骨文
小篆
楷书
【本 义】建造茅草房屋。
甲骨文“”,由字形“”和字形“”组合造出。字形“”是茅草房“”的省略,省略了两个墙壁,指尚未建成的茅草房;字形“”指人挥舞双臂在奋力干活;指人们正在建造茅草房屋,由于远古时期人们逐水而居,为了防止河道发洪水,就把房屋建筑在山坡上或是高而平的陆地上。组合起来表示:建造茅草房屋。甲骨文时期还有两个字形“、”;字形“”,象一个人在爬山坡,引申为“跨越、翻越,升、登”等义;字形“”,象用我“”这样的大兵器砍去或是锯掉一个人“”的一只脚,是古代的一种酷刑,后甲骨文字形简化为“、”,表示缺少一只脚,后被刖“”代替;由于字形“、”近似,后来的人们就把“、、”三个字形混淆了,金文、篆文时期就用夌“”代替了两个字形“、”;夌“”的字义扩大了。后来夌“”作为造字字件或音符,不单独使用了。篆文“”,承继甲骨文字形“”,把表示茅草房的字形“”写成“”,把表示人挥舞双臂奋力建房的字形“”写成“”;演变为楷书“夌”。“夌”引申为“越过、渡过,升、登、突起,侵犯、欺压,一种酷刑~砍掉一只脚”等义。